大湾区工程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首个主塔封顶******
中新网广州1月9日电 (蔡敏婕 岳路建)广东省交通集团9日发布消息称,备受关注的粤港澳大湾区工程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建设迎来新进展。当天,随着最后一节塔柱混凝土浇筑完成,5座主塔中,关键工程高栏港大桥东塔首个主塔封顶。
黄茅海跨海通道是继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之后,粤港澳大湾区又一跨海通道工程。项目路线全长约31公里,海域段长度约15公里,跨海段设置2座主桥。其中高栏港大桥为主跨700米的双塔双索面全漂浮钢箱梁斜拉桥,双塔总高皆为254.7米。
大湾区工程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首个主塔封顶 广东省交通集团供图高栏港大桥设计采用混凝土空间曲面圆端形独柱塔,塔柱截面由圆形渐变至圆端形再由圆端形渐变至圆形,最大直径18米,最小直径8.5米,主塔每一节段的空间造型不断变化,导致需求的模板造型均不相同,主塔塑形难度大、施工工艺繁杂。
为了实现主塔截面空间曲面线形变化,黄茅海跨海通道建设者将整座主塔分为43节分别制作外模,每节外模由24片弧形板片组成,弧形板片又由数块数控造型板拼接而成。其中,项目创新采用了基于BIM模型的数控雕刻系统,将事先画好的图形转化成坐标数据,导入到数控机床中,使机床能够自动地以“毫米级”的误差制作出数控造型板,保证主塔每一节段外模的标准线形。目前,项目已累计完成数控造型板制造21600块。
东塔承建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茅海通道T3标项目经理曾柯林介绍到:“随着主塔爬升截面尺寸变化,项目通过CNC数控雕刻机切割造型木,精准实现24片弧形板片的裁切或补缝,模板爬架平台也随之增加或减少面板,最终实现了海上小蛮腰空间曲面结构主塔一爬到顶的目标,大幅度降低了爬模施工安全风险”。
相较于每一节塔柱的高精度制造,塔身的混凝土外观质量与美感同样重要。由于曲面塔身更易开裂,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成立了主塔攻关小组,开发了基于云端的大体积主动温控系统,使得主塔混凝土浇筑及养护过程中内外温差减小,同时对浇筑后的混凝土采用自动养生喷淋系统与防风帆布覆盖养护措施。
黄茅海跨海通道管理中心工程部经理沈大为表示:“在浇筑混凝土时,加入抗裂纤维、抗裂剂等多种新型抗裂材料,配合养护措施使用,取得了良好的抗裂效果和养护效果,多种举措并行也实现了每节主塔的高品质建造。”
目前,黄茅海跨海通道建设顺利,关键控制性工程黄茅海大桥与高栏港大桥的其余4个塔柱施工全部过200米,预计今年上半年实现全部封顶。项目预计2024年建成通车,建成后,将与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南沙大桥、虎门大桥,共同组成粤港澳大湾区跨海跨江通道群,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早日形成世界级交通枢纽。(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