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年产油气当量突破3000万吨******
中新社成都12月26日电 (记者 王鹏)记者26日从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简称西南油气田)获悉,截至当日8时,西南油气田今年产出油气当量已突破3000万吨。
据了解,截至26日8时,西南油气田今年生产天然气376亿立方米,生产原油6.8万吨,按1255立方米天然气热量值相当于一吨原油计算,油气当量正式突破3000万吨。
其中,3000万吨油气当量预计约占全国2022年天然气产量的17%左右,西南油气田也因此成为继长庆油田、大庆油田、渤海油田、塔里木油田之后中国第五大油气田。
西南油气田公司营销部副主任张友波介绍,3000万吨油气当量折合天然气376.5亿立方米,如果按一个三口之家日均1立方米天然气用量测算,可供全国14亿人连续使用3个月,四川省8300万人连续使用4年,成都市2100万人口连续使用17年。工业领域,可满足川渝地区工业企业3.4年连续使用。
张友波介绍,目前川渝地区已逐步发展成为国内最成熟的天然气利用市场,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高达20.4%,远高于全国9.0%的平均水平,其中60%的地区GDP与天然气有关。
今年四川相继遭遇高温、限电、疫情、地震等多重困难冲击,西南油气田加快勘探开发的节奏和进度,实现了开钻300口井以上,投产300口井以上,新建产能100亿立方米以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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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